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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9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作者:劉禹彤   時間:2018-04-08   點擊數:

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确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并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财務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一、資助對象

本項目資助優秀藝術作品的傳播交流推廣活動。在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時,通過夯實藝術創作基礎推動“高峰”湧現。重點資助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優秀藝術作品傳播交流推廣活動,發揮引導和示範作用。資助項目應是: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争鳴,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反映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中國夢,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唱響愛國主義主旋律,堅定文化自信,體現中國精神的項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跟上時代發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傳播規律,體現創新意識,為人民喜聞樂見,公衆參與度高的項目;倡導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和藝術個性,内涵豐厚、方式靈活、手段創新,傳統藝術形式與現代科技手段相結合,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相統一的項目。

資助的國(境)外傳播交流推廣項目還應是: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體現中華文化精神、反映中國人民審美追求,能夠講好中國故事,展現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争力的“走出去”項目。

本年度重點資助圍繞紀念改革開放40周年、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慶祝中國共産黨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時間節點組織的展演、展覽項目;重點資助讴歌黨、讴歌祖國、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現實題材作品的展演、展覽項目。

二、資助範圍

(一)本項目資助範圍包括:舞台藝術、美術、書法、攝影、工藝美術和網絡文藝(網絡演出、網絡音樂等)作品的展演、展覽等傳播交流推廣活動。不資助藝術家個人的作品展演展覽、紀念活動和節慶賽事等。

(二)申報在國(境)内演出的舞台藝術作品,應是在深入生活、紮根人民的過程中,深受歡迎,産生過良好社會影響的作品。

(三)申報在國(境)外實施的展演、展覽項目,應為國(境)内有代表性藝術家群體或具有較高藝術水準團體的代表作品。

(四)申報傳統藝術形式與現代科技手段相結合的項目,應是能夠吸引群衆廣泛參與,更好地滿足人民群衆精神文化需求的項目。

(五)申報項目應是在獲得藝術基金立項資助,完成立項簽約後實施,且能夠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的項目。

三、資助額度

藝術基金依據藝術門類、規模體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為每個立項資助項目提供不超過500萬元的資助資金。

四、資助方式

(一)本項目以匹配資助為主。對在國(境)内實施的展演和展覽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展館劇場租賃、交通運輸、學術研讨、資料錄制和工作人員差旅食宿等費用,不含劇目創排、展品征集、展陳布置和作品保險等費用;對在國(境)外實施的展演和展覽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國際間交通運輸、資料錄制和工作人員國際差旅等費用,不含展館劇場租賃、劇目創排、展品征集、展陳布置和作品保險等費用;對運用互聯網、新媒體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傳播交流推廣的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軟件開發、内容制作和工作人員差旅食宿等費用,不含設備購置、創作排演、作品征集、宣傳推廣等費用。

(二)對立項資助項目,藝術基金将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70%作為項目實施經費;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30%的資助資金。

五、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申報主體為單位或機構。申報項目的單位或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2015年4月30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内地同級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的單位或機構(不含性質為機關法人的單位);

2.已經完成了申報項目的前期工作,能夠提供詳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與展演、展覽承接方或軟件開發、内容制作方簽署的意向協議和已落實資金證明。

(二)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單位或機構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9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申報舞台藝術和網絡文藝作品展演項目,應于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作品創作演出,與展演承接方簽署了意向協議,并且落實了部分經費。

(四)申報美術、書法、攝影和工藝美術作品展覽項目,應于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與展覽承接方簽署了意向協議,并且落實了部分經費。

(五)在國(境)外開展的項目須有國(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請函。國(境)外合作方應為有實力、有經驗、有渠道、有平台、有影響力、有資質的專業機構,能夠推廣主流内容,安排主流場所,吸引主流觀衆。

(六)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立項資助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情況,在該項目未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組織的結項驗收前,其項目實施主體不能再申報新的資助項目。

六、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18年4月15日起開始申報,至6月15日截止申報。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内受理項目申報,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報程序

(一)申報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内,登錄國家藝術基金網站(http://www.cnaf.cn),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上申報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9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并将申報表和申報材料郵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報主體。

(三)對申報主體寄送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還,請自行備份底稿。

八、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9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注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注冊的應特别注明;

(三)申報展演項目的,應提供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複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務報表(資産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五)開展傳播交流推廣活動的工作方案,與承接展演展覽的劇場、展館或軟件開發、内容制作單位簽署的意向協議和已落實資金證明;

(六)申報凡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及中國共産黨曆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中國人民解放軍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決策過程的題材或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項目,須提供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審讀意見;

(七)在國(境)外開展的項目申報前須征得同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同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八)展演項目應提供完整的視頻文件,展覽項目須提供5幅至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九)申報材料在網絡提交後,須下載、打印并郵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報材料為文字材料的,要求統一用A4紙型雙面印制,裝訂成冊,并在指定位置加蓋公章。申報材料中的照片,尺幅應為8寸至10寸,夾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裝訂在一起。申報材料為照片和音頻、視頻文件的,須将電子文件存放在U盤中一并郵寄,音頻文件的格式應為WAV或MP3,視頻文件的格式應為MOV、AVI、FLV或MP4;

(十)申報材料應于2018年6月15日前郵寄給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評審部(以郵戳或交寄單為準),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胡同1号歌華大廈A座16層C—101室,郵編:100007,聯系電話:400-025-9525,郵寄時請在信封顯著位置注明“申報材料”字樣。

九、簽約實施

(一)确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後,管理中心将與申報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9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後,申報主體應同意按照藝術基金安排,參加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展覽、演出等公益性活動。

十、監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結項驗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須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後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幹規定》,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申報主體應及時将獲得立項資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負責在實施過程中與各合作方的協調,并作為責任方接受審計和監督。

(三)美術作品展覽項目應加強内容審核,按照落實意識形态工作責任制,加強政治導向管理的相關要求,切實履行好把關責任。

(四)申報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後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産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申報主體依法承擔全部責任。對于申報主體與第三方的糾紛或争議,藝術基金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五)申報主體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并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别或同時采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資金、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三年内暫停申報主體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機構和個人責任:

1.申報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産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項目實施内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3.申報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4.申報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一、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在相關材料顯著位置注明該項目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二)資助項目結項驗收時,申報主體應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藝術基金對申報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産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五)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注:2019年度國家藝術基金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指南解讀:http://www.cnaf.cn/gjysjjw/jjsbzn/201803/aab4f4c5c6cd4b1db970f1f2e2162c4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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