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betvlctor网页版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廳函[2013]2号),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是指違反學術準則、損害學術公正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僞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二章審查和認定
第三條學位申請人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四條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五條學校成立校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審定工作機構,機構成員即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對存在抄襲剽竊、弄虛作假嫌疑的論文進行審查和認定,解決存在争議事宜。各學院成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審定分支工作機構,成員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負責學位論文抄襲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及時受理和處理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各類舉報。
第六條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審查,可以采用如下方法:
(一)實行學位論文“雙盲”評審(即學位論文作者和指導教師姓名對評閱專家保密,評閱專家也實行匿名評審);
(二)利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TMLC2)對論文進行檢測;
(三)交叉使用或者同時使用前述兩種方法。
第七條準備答辯的、已經答辯的或者已經取得學位者的學位論文被舉報(匿名或者實名)有論文作假行為的,各相關學院及研究生院應當進行認真審查。
第八條各相關學院應當采取事前審查的辦法,在答辯前二個月開始對拟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的研究生學位論文進行查重,公示通過審查的學位論文作者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允許其進入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程序。在答辯前進行複查,不合格者撤銷本次學位申請。
第九條研究生院抽查已經完成答辯人員的學位論文。
各學院應當在收到研究生院通知後的兩個工作日内将拟抽查的學位論文文本和與文本一緻的電子文檔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抽查發現學位論文具有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嫌疑的,應當将該學位論文退回學院審查或獨立處理。
第十條學院應當對研究生院退回的疑似有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論文進行嚴格審查。如有異議,學院應當提出《學位論文異議審核意見書》。
《學位論文異議審核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異議審核的論文題目及作者、指導教師;
(二)異議審核的專家組成;
(三)異議的主要内容和依據;
(四)結論;
(五)其他與異議審核相關的事項。
《學位論文異議審核意見書》由院長簽字并加蓋公章,連同論文一并提交研究生院。
第十一條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應主要依靠同行專家的評審。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研究生學位論文在初查和複查中存在的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認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研究生學位論文在抽查中存在的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認定。
第三章論文作假行為的責任和處理
第十二條學位論文在答辯前的初查中被認定為具有抄襲、剽竊等行為的,取消學位論文評優資格、取消指導教師評優資格,在學位論文修改後申請進行複查。
第十三條學位論文在答辯前的查重中被認定為具有論文作假行為的及在答辯前的學位論文評閱過程中被認定為具有論文作假行為的,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該行為的性質與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
(一)暫緩答辯,論文修改後,推遲六個月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二)延期答辯,論文全面修改後,推遲一年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四條學位論文在通過答辯後、授予學位前被認定為具有論文作假行為的,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該行為的性質與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
(一)答辯無效,暫緩授予學位。全面修改論文,推遲一年重新申請學位論文答辯。修改後的學位論文經認定仍存在論文作假行為的,取消學位申請人申請學位資格;
(二)答辯無效,不授予學位。
第十五條已經獲得伟德betvlctor网页版碩士學位的人員,經認定在學位論文中确有論文作假行為的,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消已授予學位的處理,同時注銷學位證書,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第十六條指導教師對學生的學位論文負有指導責任,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由學校對指導教師作出相應的處理。
根據學生行為的輕重與性質,對指導教師的處理分為:誡勉談話;暫停研究生導師資格;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降低崗位等級;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學院負有對學生和指導教師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的教育責任和義務,對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院,學校将對該學院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該學院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十八條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校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學校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九條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各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在學院範圍内公示對在答辯前複查中被認定為有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生的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在學校範圍内公示對在答辯後被認定為有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生及其導師的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公示期結束後的十天内,學校需填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表》,将處理情況通過“信息平台”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備案。
第四章申訴與複議
第二十二條公示期内,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學院或研究生院向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起複議并填寫《學位論文複審申請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及校學位委員會應當對申訴内容進行複核,并在收到申訴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内作出複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複議結果應當在學院範圍内或學校範圍内公布。經複議确認不屬于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應當采取相應措施,為當事人消除不利影響。
第二十四條學生本人提出申訴申請的,應當附帶其指導教師的異議申請;學生本人沒有申訴請求的,其指導教師也可以單獨提出異議申請。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适用于申請伟德betvlctor网页版碩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專業碩士和以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以及已經獲得伟德betvlctor网页版碩士學位的人員;伟德betvlctor网页版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伟德betvlctor网页版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通過後施行。原《伟德betvlctor网页版碩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